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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通报买单出口案例!五部门联合严查,“买单出口”彻底终结!

发布时间:2025-04-03 15:44:52         来源:淘钢网   2031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前期,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联合深圳海关缉私、海关风控分局及外汇局等部门,依法查处了一起借壳出口应征税货物偷税案件。经查,张某等作为真实货主,在取得铬铁等“两高一资”货物的外贸订单后,通过不法货运代理居中串联,以深圳市祥云通盛贸易有限公司等10户空壳企业名义报关出口,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出口环节增值税等税款。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缴上述10户企业少缴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1.29亿元、企业所得税1.41亿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目前,相关部门正在对张某等相关人员出口应征税货物不申报纳税偷逃税款、涉嫌低报价格走私出口等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侦办中。对于不法货运代理商的违法犯罪行为,相关部门正依法进行行政和刑事的核查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本案件详细情况如下:

 

绕道千里之外出口的货物

——还原真实货主出口应征税货物未申报偷税真相

 

 

 

货物出口舍近求远不合常理

 

前期,深圳海关风控分局对辖区出口企业开展态势分析,发现深圳市祥云通盛贸易有限公司等10户深圳企业异地出口铬铁等货物金额激增,并将线索移交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开展共同研判。

 

获取线索后,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立即开展初步分析,发现“事有蹊跷”:按照惯例,铬铁等货物重量大、体积大、运输成本高,相关出口企业为节约运输成本,一般选择就近报关出口。但在该案中,出口铬铁的生产地、出口地均在北方,却绕道千里之外,以深圳企业名义出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出口第七条所列情形的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规定征收增值税。铬铁作为“两高一资”货物,其出口行为符合该《通知》第七条所列情形,出口铬铁不仅不能退税,还需在出口环节缴纳增值税等税款。

 

检查人员依托税收大数据进一步开展分析发现,线索企业既无将货物运输至北方港口的物流发票,也无增值税申报记录,存在偷逃出口环节增值税嫌疑。于是,检查人员立即对相关企业开展实地核查,发现企业均已走逃失联,空壳企业特征明显,企业状态与出口规模存在严重不符。究竟是谁幕后控制这些空壳企业,又是谁在大量出口铬铁等“两高一资”货物?

 

资金链条牵出背后真相

 

带着这个疑问,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这10户空壳企业的出口报关单信息,发现出口报关行集中在北方某口岸城市,于是立即前往当地开展调查取证,结果显示相关出口报关信息由货运代理公司提供。

 

同时,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这些空壳企业及关联人员的资金流水,分析发现资金链条的上游,也是这些向报关行提供出口报关信息的货运代理公司。一般而言,货运代理公司作为企业出口的服务主体,主要提供运输、报关等包办服务,并向出口企业收取代理费用。但该10户空壳企业及关联人员不仅没有向货运代理公司支付代理费,还反向收取了一定费用,这明显异常。

 

通过进一步分析调查,检查人员查明货运代理公司的上游为张某等人,其付款账号开户行均在北方某市。在比对货物出口日期、转账记录后,发现10户空壳企业在出口铬铁等货物前,张某等人都会向货运代理公司支付远高于正常收费标准的费用。而后,由货运代理公司扣除一定手续费后,向10户空壳企业及关联人员转账,转账摘要为“借壳”。

 

检查人员根据上述调查取证情况,判断张某等人为出口铬铁等货物的真实货主,10户空壳企业为真实货主借壳出口、偷逃税款的作案工具。

 

隐匿幕后难逃恢恢法网

 

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在海关缉私、外汇局等部门的帮助下,开展多部门联合收网行动,对涉案犯罪嫌疑人一网打尽。在收网现场,检查人员通过询问涉案嫌疑人,固定涉案电子资料,明确了张某等人作为真实货主隐匿幕后、通过不法货代借壳出口偷逃税款的违法犯罪事实。

 

据张某到案后供述,不法货运代理公司依托“两高一资”产品主要在北方港口出口的特点,在其中扮演了“掮客”的角色,并从中赚取手续费。当真实货主有借壳出口的不法需求时,由不法货运代理公司居中串联,借用深圳市祥云通盛贸易有限公司等10户空壳企业名义出口,实现偷逃税款的目的。

 

当被检查人员询问作案动机时,张某还供述称,为了逃避缴纳税款,增加被税务机关查处的难度,他们心存侥幸选择以与自己无关联关系的空壳企业名义出口。即使后续相关空壳企业被发现存在偷逃税款行为,由于不法货代在其中居中串联,发挥了“防火墙”作用,认为税务机关也难以追查到隐匿幕后的真实货主。张某等人对自己自以为是的想法深表懊悔。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据此,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作出追缴10户深圳企业少缴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1.29亿元、企业所得税 1.41亿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的决定。

 

目前,相关部门正在对张某等相关人员出口应征税货物不申报纳税偷逃税款、涉嫌低报价格走私出口等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侦办中。对于不法货运代理商的违法犯罪行为,相关部门正依法进行行政和刑事的核查处理。

 

五部门联合严查,终结钢材“买单出口”

 

“买单出口”就是供应商今天找老王发货、明天找老李发货,让别人搞定报关,自己只出货物。这种操作方式看似简单便利,但极易导致骗税、逃税和非法买卖外汇、逃汇、逃证、逃费等违法案件的发生,进而严重影响国家出口业务的健康发展。从另一层面来看,这种行为使得低价出口商与国外客户从中获利,而国家税收则遭受损失。

 

3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对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如取消退税的货物、骗税企业出口货物等)的出口管理要求,严厉打击“买单出口”等违规行为。

 

 

 

 

这份公告实质上是对以往低价逃税买单出口问题的全面梳理与补充完善,这意味着国家对逃税买单出口问题的打击从过去零散的行动上升为法律法规层面,预示着买单出口行为将受到根本性的遏制。

 

公告重点内容如下:

 

一、纳税人出口应征税货物,应当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二、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应征税货物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按内销货物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统一规定执行。

 

三、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应当在首次发生纳税义务时向税务部门办理登记信息确认等涉税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四、纳税人出口或委托出口应征税货物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规范、完整、准确填写出口报关单。

 

五、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在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前,应当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注销,并凭清税证明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纳税人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

 

六、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报关企业、报关人员等主体及相关人员,不得伪造、变造、买卖报关单,不得虚构出口业务、虚报货值、少报货值等。

 

七、企业出口货物,应当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公告已于3月25日正式施行。

 

相关解读,国家五部门联合发布此《公告》的核心目的之一,便是针对低价逃税出口(特别是钢材),即业内俗称的“买单出口”。由于钢材买单出口涉及出口额巨大且涉税金额多,因此成为此次公告打击的重点对象。

 

官方详细解读如下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5/c5239278/content.html

 

P.s.低价逃税买单出口的获利机制

 

2021年起,国家全面取消了钢材所有品种的出口退税政策,这一变革导致出口商无需再依赖上游开具的发票和出口单据前往税务部门申请退税。同时,国外的接货商也从未要求国内出口商提供发票,因此国内出口商手中积累了大量“无需开票”的货物。

 

这些“无需开票”的货物为出口商提供了一个新的盈利渠道:它们可以被转售给那些“仅需进项票而无需实际货物”的下游用户。下游用户通过低价购入这些增值税发票,将其作为进项税进行抵扣,从而在未实际购买钢材的情况下获得税收减免。

 

在这一产业链中,各方均从中受益:出口商通过出售税票获得了一定的利润;下游用户则通过购买税票增加了进项税抵扣,降低了税负;国外接货商则以更低的价格购得了所需货物。然而,唯一受损的是国家的税收收入。

 

为了规避可能的后续审查与追责,许多利用低价逃税买单出口的企业采取了快速注册外贸公司、完成交易后立即注销的策略。由于这些企业在注销时无需提供纳税凭证,因此往往能够逃避税务部门的追查,使得这种逃税行为更加隐蔽且难以打击。

 

信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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